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及退出常見問題問答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見》相關要求,本市進一步完善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及退出操作內容。今天,為大家整理了認定申請、退出、動態評估中的相關常見問題。
申請認定
一、可以去哪里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為全市通辦服務,由申請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和對應認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向全市任一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如實填寫《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表》,并做好相關個人承諾。
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主要流程
個人提出申請后,由戶籍所在地就業援助員或社區工作人員聯系本人開展情況調查,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結合調查情況和就業服務情況開展認定初審工作。初審通過后,進行社會公示,并由區就業促進中心開展認定復審工作,確定認定結果,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條件有哪些
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須滿足以下所有基本條件及任意一項人員類別條件。
(一)
基本條件
1.本市戶籍人員。
2.法定勞動年齡內:年滿十六周歲(含)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未處于養老狀態。其中年齡上限一般為女性50周歲(就業意向為靈活就業的女性可適當放寬至55周歲),男性60周歲。
3.未處于養老狀態:未領取職保養老金或居民養老金。
4.處于實際失業狀態且已連續6個月以上:在申請日之前至少連續6個月以上未處于社保繳費狀態及就業登記狀態(含靈活就業登記)。其中,未處于社保繳費狀態是指從未繳納過職工社會保險超過6個月,或從最后一次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月的次月起,至少連續6個自然月無繳費;未處于就業登記狀態是指從未辦理過就業登記超過6個自然月或從最后一次退工(含退出靈活就業)所在月次月起至少連續6個自然月無就業登記記錄(含靈活就業登記)。
備注:①新取得本市戶籍人員處于實際失業狀態的時間自轉入本市戶籍(需提供相應落戶時間證明材料)后按上述規則計算。②申請人確有特殊困難的,在總量控制原則下經區人社局審核同意,“實際失業6個月以上”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5. 有一定勞動能力:未被認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6.就業愿望迫切:已處于登記失業狀態,且已登陸“上海公共招聘”平臺完成相關個人信息維護。
7.因自身就業條件差而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已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崗位推薦、職業指導、政策宣講等)至少滿半個月仍未實現就業。
8.未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個體工商戶業主。
(二)
人員類別
1.大齡失業人員: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失業人員。
2.大齡協保人員:按照《關于本市下崗人員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意見》(滬府辦〔1997〕26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政策的意見》(滬府辦〔2000〕32號)規定,與單位簽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在協保專戶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尚未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
3.大齡離土農民: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且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為單位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納入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流轉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戶籍人員。
4.零就業家庭成員:經本市人社部門認定的,本市城鎮戶籍中,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沒有一人實現就業的家庭中的成員。(就業援助員或社區工作人員打印零就業家庭認定結果)
5.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就業援助員或社區工作人員打印低收入家庭認定結果)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就業援助員或社區工作人員打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結果)
7.中度以上殘疾人員:根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2010)中規定,視力、肢體、聽力、言語、智力、精神、多重殘疾類別的一級、二級、三級,同時將智力殘疾四級視為中度殘疾。(申請人提供殘疾證)
8.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經本市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鑒定結論明確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申請人提供相關憑證)
9. 一戶多殘家庭成員:同一戶口本內有至少兩名家庭成員殘疾。(申請人提供戶口本、家庭成員殘疾證)
10. 大齡或領取生活費補貼期滿的被征地人員:大齡指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被征地人員是指進入市社保中心《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備案名冊》中的人員。領取生活費補貼期滿的,需從最后社保生活費補貼額度完全領取完畢的下月起計算實際失業時間。(申請人提供領取生活費補貼期間證明材料,如征地專戶社保繳費單等)
11. 刑滿釋放人員(申請人提供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12. 戒毒康復人員(申請人提供區、街道(鎮)禁毒部門出具的《社區戒毒協議書》或《社區康復協議書》等材料)
13. 35歲以下,且處于實際失業狀態一年以上,缺乏工作經驗,并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半年以上,多次推薦就業崗位仍未實現就業的:應滿足累計社保繳費不滿24個月,且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半年以上仍未實現就業。
四、哪些人員不得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管理人員的(含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五、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后,是否有工作人員聯系?
“就業困難人員”由戶籍地所屬區負責認定管理,開展“就業困難人員”調查和審核等工作。戶籍地所在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收到申請后,將安排就業援助員或社區工作人員聯系申請人本人溝通了解情況,并查驗相關佐證材料。
六、“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長?
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員將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社會公示與區級復審工作同步開展,公示結果作為認定管理區出具最終認定審核結果的重要依據之一。
七、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后,多久能得到認定結果?
認定調查和審核流程一般為10個工作日,符合文件規定的存在特殊困難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認定調查和審核流程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完成后,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會向申請人反饋認定結果,申請人也可自行前往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了解認定結果。
退出管理
一、就業困難人員退出的主要流程
1. 個人主動申請退出的:個人提出申請后,由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開展退出初審工作。初審通過后,由區就業促進中心開展退出復審工作,確認退出結果。
2. 管理部門動態管理中要求退出的:街道(鎮)社區受理中心動態了解“就業困難人員”情況,對達到“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取消或撤銷條件的人員開展情況核查,完成退出初審工作。初審通過后,由區就業促進中心開展退出復審工作,確認退出結果。
二、出現哪些情況“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將被取消?
經當事人本人提出申請或當事人認定后發生影響“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情形的,應當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主要包含以下幾類情況:
1、個人主動申請退出的;
2、本人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處于養老狀態或已死亡;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改變本市戶籍屬性的;
5、認定后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
6、認定后享受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期滿;
7、認定后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期滿;
8、多次拒絕就業援助服務(三次及以上);
9、其他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情況。
三、出現哪些情況“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將被撤銷?
當事人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或當事人存在其他需撤銷身份情況的,應當撤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四、身份取消或撤銷是否保留原認定期間的“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1、取消身份的,原則上保留原認定期間的“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如有明確材料證明應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時間的,則僅保留其中符合身份期間的“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2、撤銷身份的,不保留原認定期間的“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五、個人主動申請退出如何辦理?
“就業困難人員”退出申請為全市通辦服務,由申請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向全市任一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如實填寫《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情況表》即可辦理。
六、哪些人員將由系統自動予以身份清退
本人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處于養老狀態或已死亡。
七、如何知曉本人“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已被退出?
認定管理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在完成退出審核后會及時向本人告知身份退出情況。
動態評估
一、動態評估的主要流程
認定管理區在確認評估對象后半個月(15個自然日)內與服務對象取得聯系,并及時開展聯系排摸,由服務對象本人確認其后續就業意愿和就業服務需求。
評估過程包含調查核實、街鎮初審和區級復審,確認評估結果,一般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管理區結合相關掌握的情況對需要動態評估的人員開評估和身份處理工作。
二、哪些“就業困難人員”需要進行動態評估?
對長期處于失業或無業狀態(超過3個月)或由就業狀態轉為失業或無業狀態后半個月(15個自然日)內仍未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需要重新評估其當前就業困難情況。
三、動態評估結果對應哪些身份處理情況?
1、對于仍然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基本條件和人員類別的人員,可保留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2、對于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條件或已屬于文件規定的“應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人員,及時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3、對于最后一段勞動經歷退工原因為“主動辭職”的人員,原則上應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