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效合同處理規則適用要點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后果包括返還財產、折價補償以及賠償損失。本文探討的是無效合同的一般性處理規則,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第32條至第36條所確定的規則,不包括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等特別規則。需要說明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未規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慮到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此時應當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此,在無特別說明的情況下,本文所述要點皆可用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21
無效合同返還財產后當事人仍有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要避免雙重受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現象的發生
解析:這個問題涉及到損害賠償與返還財產的關系問題。合同無效場合涉及的返還財產,包括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時的折價補償。不論是返還財產還是折價補償,都已經較為充分地考慮了財產貶值與增值的因素。在財產增值的情況下,一般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而在財產貶值的情況下,則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攤因財產貶值而導致的損失。由此,《九民會議紀要》第三十五條一方面規定,僅返還財產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一方還可以請求有過錯的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又規定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出現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22
合同無效后承擔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解析:合同無效后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或者有損失發生。按照通說,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賠償損失法律責任,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失是信賴利益損失,即對方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等。(2)一方當事人具有過錯。這是一方當事人因合同無效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實質構成要件,只有一方當事人具有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3)過錯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3
正確劃分無效合同的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按照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區別對待
解析: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前,當事人依約定履行合同取得的財產,或為準備履行合同支付費用造成的損失,應以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承擔;當事人履行合同中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即履行過程中新出現的過錯引起的損失,如供方提交不符合約定質量的貨物,供方收取了貨款不依約交貨,需方收取了貨物不履行付款等,都是單方違約過錯造成,均應由行為人單獨承擔責任,不能由導致合同無效的責任方承擔。
24
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締約過失賠償,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和方法
解析: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是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由磋商進入締結合同過程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一方當事人基于對他方的信賴進行的準備工作、支付相應費用,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作為該方當事人所受損失是由于締約過程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其基于締約過失責任提出賠償請求,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過程。
25
無效合同一方實施惡性違法行為的,無權要求賠償損失
解析: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須以受償方無惡性違法行為,即非故意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條件。也就是說,實施惡性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受償權,若雙方均有惡性違法行為,則雙方當事人均無受償權。但是,對無效合同而言,一方當事人的惡性違法行為并不影響無過錯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受償權。
26
無效合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還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
解析: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須有過錯,即無效合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以當事人過錯的輕重程度,作為劃分責任的一種標準。若當事人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若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則不論發生一方受有損失或者雙方都受有損失的結果,均應適用過錯相抵的原則,由雙方根據自身過錯的程度和性質,各自向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7
無效合同的財產損失范圍,應以實際損失為限,該實際損失不包括受償方可得利益的損失
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明確了“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即無效合同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該實際損失與有效合同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不同,有效合同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包括當事人可得利益的損失,但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并不包括當事人可得利益的損失。
28
確定無效合同當事人應承擔的信賴利益賠償責任時,不能參照合同約定來確定信賴利益的范圍
解析:一方面,合同無效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等條款自然無效,不得作為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依據。另一方面,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約定的違約責任不以發生實際損失為必要,非違約方也無須舉證證明遭受了實際損失。而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一方請求另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必須要舉證證明遭受了實際損失。這也是為什么不能參照合同約定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因。應予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款的約定進行折價補償。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而合同又無效的情況下,發包方占有建設工程構成不當得利,承包方參照有效合同請求支付的所謂工程款,性質上屬于不當得利而非損害賠償。再如,繼續性合同如租賃合同無效,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承租人如果沒有交付租金的,其因占用租賃物所取得的利益也構成不當得利,可以參照有效合同處理。在前述兩種情況下,是在不當得利返還問題上參照有效合同處理,而非締約過失責任參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
29
合同無效導致的信賴利益損失只限于財產損失,不包括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
解析:信賴利益損失屬于財產損失,不包括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或者精神損害的,應當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提出請求,而不能基于締約過失責任提出。
30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受害人所應獲得的信賴利益的賠償數額不應當超過合同有效且得到實際履行的情況下所應獲得的全部利益
解析: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是締約過失賠償,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和方法,因此,在損失賠償的對象上,指向的是信賴利益損失。信賴利益的構成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信賴利益的損害指被害人既存財產減少而受有損失。這種損失限于直接損失,一般包括:因信賴對方邀約邀請或邀約而與對方聯系、赴實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費用;為締約做各種準備時支出的合理費用;為談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錯失的機會損失等間接損失,否則,信賴利益就可能會漫無邊際,不當加重當事人的責任。簡言之,信賴利益的賠償在原則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也即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受害人所應獲得的信賴利益的賠償數額不應超過合同有效且得到實際履行的情況下所應獲得的全部利益。
31
對于合同無效后的信賴利益損失應否全額賠償,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形予以確定
解析:信賴利益范圍內的損害賠償不必然是全額賠償。即使是屬于信賴利益,應否全額賠償,也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形予以認定。如果締約過程中支出的某些費用屬于不締約也要支出的費用,則不應得到賠償;如果為準備履約而支出了費用,但同時獲益的,應把獲益部分予以扣除后再計算費用;為準備履約而購買的設備、工具等,也要考慮在合同無效后是否仍有其他用途。
32
合同無效后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解析: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如果對于合同無效,受害人也存在過錯,則受害人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是對這一規則的體現。
33
無效合同的標的物損毀或滅失的損失,是否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取決于該損失是否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所致
解析:無效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損毀或滅失的,如果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責任所造成的,標的物不能返還的,該標的物的損失就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標的物不能全部返還的,已返還部分不是損失,未能返還部分的損失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如果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新出現的過錯責任所造成的,標的物不能返還的,該標的物的損失,應由該過錯當事人承擔,不能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34
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新出現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不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確定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須正確區分損失是因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造成的,還是因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新出現的過錯造成的。如果是前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即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應當由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當事人負責賠償;如果是后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則不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應當由造成該經濟損失的過錯當事人負責賠償。例如,標的物因當事人一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標的物因當事人一方疏忽大意錯發到貨地點而多支出的費用等。
35
無效合同當事人應支付的銀行借款利息,不能一概認定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如果是借款合同無效,借款利息不能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由過錯責任當事人承擔。因為銀行借款利息是法定利息,是借款的一部分。如果作為無效合同實際損失來承擔,實際上是損害了債權人銀行的利益。即使借款人也有過錯并承擔了部分利息,這并未體現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因為借款人所承擔的部分是其本來的法定義務。可見,借款合同無效,借款利息不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如果是其他合同無效,且無效合同當事人將借款用于履行該無效合同的,為此而應支付的銀行借款利息,應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由造成該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36
無效合同當事人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支出的費用,不能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無效合同當事人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支出的費用,不是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責任所導致的損失,而是當事人聘請律師為其代理訴訟自愿支出的費用,因此不能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37
對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依法應予追繳的財產,不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追繳財產是國家對嚴重無效合同,即對故意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制裁。因此,對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依法應予追繳的財產,不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38
無效合同的標的物已經被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合法取得的,其損失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無效合同的標的物已經被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合法取得的,如果標的物已經被第三人全部合法取得,不能返還的,應計算標的物的價值,由當事人一方償付給另一方;如果標的物已經部分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部分還在當事人一方,不能全部返還的,在當事人一方的部分標的物,應返還給另一方,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部分標的物,應計算其價值,由承擔返還責任的當事人一方償付給另一方;如果標的物已經部分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部分已經滅失,不能返還的,其處理可類推適用以上方法。
39
無效合同導致的財產損失的起算時間,應當根據合同是否已經開始履行,分別情況具體確定
解析:對于無效合同導致的財產損失的起算時間,可以歸納如下:對于已開始履行的合同,自履行開始之日起算;尚未開始履行的合同,則應自要約生效之時或合同在形式上成立之時起算。做這樣的理解,主要是為了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0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被確認無效的,合同無效的財產損失計算截止日,應為無效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解析: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被確認無效的,正確反映合同無效的損失,應以被確認無效的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截止日,該日既是履行合同的最終日,也是行為無效的結束日,在此日前的損失,理所當然是合同無效的損失(這里指無效合同已履行的情況);此日后當事人取得的財產,已由依合同約定的取得,轉變為單方非法占有,取得財產的法律關系已從合同之債變為侵權之債。此時的損失應是由侵權行為造成,不再是由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的賠償,即應由侵權人承擔,不需由合同締結人承擔。
41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無效的財產損失計算截止日,應為一審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之日
解析:對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日前被確認為無效的損失,應以最初的確認日(即一審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日)為止。當事人若不服上訴,確認即未發生法律效力,此時仍以最初確認日為止日,對損失計算應該說是沒有什么影響的。因為若判決是維持原判,則最初確認日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改判,就不存在合同無效問題,也無需計算無效損失。
42
無效合同的標的物不能返還或者不能全部返還時,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應當按照標的物在訂立無效合同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解析:無效合同的標的物不能返還或者不能全部返還時,無效合同實際損失的計算,應注意標的物的計算價格。對無效合同,法律是不予認可的,合同中所規定的標的物的價格自然也是無效的,因此,不能以無效合同規定的標的物的價格計算損失。按法院處理無效合同糾紛時同種或同類標的物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市場價格因時間的變化、地區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異,且往往不是使無效合同當事人一方獲利,就是使當事人一方加重損失。另外,第三人取得標的物的價格,無論是低于無效合同規定的價格,還是高于無效合同規定的價格,也都不能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比較合理的做法應該是按標的物在訂立無效合同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43
只有損失與合同無效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析:合同無效賠償中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系。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即損失與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實踐中,確定損失與無效合同之間的因果關系,既包括無效合同的訂立,也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與合同訂立、履行無關的損失不能列入賠償范圍。即應根據各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程度來分清各自責任大小,按照各自的過錯,分擔損失。
44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賠償損失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解析: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的合同關系已不復存在,當事人所負的賠償責任顯然不是基于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權利。該請求權乃是基于締約上的過失的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來源 | 山東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