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處理不當,一酒店被判賠51萬元
近幾年
類似“世界那么大,我要去看看”等
各種各樣的辭職理由
火爆社交媒體
尤其是一些年輕人
對于“辭職”的態度比較隨心所欲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通知單位。而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雙方都不能太任性。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就因辭退員工處理不當被判賠了51萬元。
張某是南京一家連鎖酒店的員工,長期踏實肯干,在2018年升職為了銷售總監。就在張某事業蒸蒸日上之際,她于2019年9月份突然向單位提交了《離職申請》,稱因個人原因要離職。而酒店對此沒有做出任何回復,還給張某漲了工資,并調整到新崗位工作。
去年2月份,張某卻被單位告知,同意她之前提交的辭職申請,讓她盡快辦理離職手續。張某此前已經放棄辭職,便和酒店領導協商。由于雙方分歧較大,張某一紙訴狀將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失。
秦淮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原告雖然之前提出過離職,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提出離職在一個月內作為用人單位作出答復,被告單位在一個月內沒有任何答復,相反在一個月之后他對原告重新安排了崗位、任命,工資獎金都有了新的發放、安排,在原告看來就是繼續留用。
張某在接受了酒店的安排,不再提離職一事,又繼續在新崗位工作,可見雙方在當時達成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而在不具備任何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酒店停發張某的社保與工資,并任命他人頂替了張某的工作崗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張某51萬多元。酒店不服,提請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