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文的公文格式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中,經常遇到涉及多個機關職權范圍的事務,需要多個機關聯合行文。除了在公文擬制、辦理、行文規則等方面的不同外,聯合行文與單一機關行文在公文格式方面有顯著不同。本文對《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標”)的相關規定進行匯總,分析聯合行文公文格式與單一機關行文的不同,同時指出工作實踐中聯合行文的常見格式錯誤。
《條例》第9條規定,公文一般由18個公文格式要素組成。其中,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等七個公文格式要素的編排格式,在聯合行文中有所不同。
一、發文機關標志
1.《條例》規定:“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因此,如果一件公文發文機關標志單獨使用一個發文機關名稱,則既有可能是單一機關行文,也有可能是聯合行文。
2.“國標”規定:“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注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于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二、發文字號
《條例》規定:“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因此,無論是單一機關行文還是聯合行文,發文字號的外在表現形式是相同的,單獨從發文字號無法判斷公文是否為聯合行文。
三、簽發人
1.《條例》規定:“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因此,上行文應當標注所有聯合發文機關的簽發人姓名。反過來,根據上行文是否有多個不同機關的簽發人,也可以判斷該上行文是否為聯合行文。
2.“國標”規定:“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照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人姓名對齊。”
3.典型錯情:聯合上行文只標注主辦機關簽發人姓名。
▲圖1 典型錯情:聯合上行文只標注主辦機關簽發人姓名
四、標題
《條例》規定: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可見,聯合行文應當在標題中體現所有發文機關名稱。如果聯合發文機關較多,為避免標題過長,可在公文標題中使用“主辦機關名稱+等”的形式,同時在正文第一段中點明所有聯合發文機關。
五、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1.《條例》規定:“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可見,聯合行文的發文機關署名,應當署所有聯合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除“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外,聯合行文應當加蓋所有聯合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反過來,也可以通過發文機關署名和印章來判斷公文是否為聯合行文。
2.“國標”規定
(1)加蓋印章的公文
對于加蓋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聯合行文時,一般將各發文機關署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并將印章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最后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圖2 典型錯情:兩個聯合發文機關印章共同下壓發文機關名稱和成文日期
(2)不加蓋印章的公文
對于不加蓋印章的公文,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在發文機關署名下一行編排成文日期,首字比發文機關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長于發文機關署名,應當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編排,并相應增加發文機關署名右空字數。聯合行文時,應當先編排主辦機關署名,其余發文機關署名依此向下編排。
3.典型錯情:
(1)聯合行文只署主辦機關名稱;
(2)非“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卻只署名未加蓋印章;
(3)加蓋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未右空四字編排;
(4)雖然署了所有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但只加蓋了主辦機關印章;
(5)兩個聯合發文機關印章共同下壓發文機關名稱和成文日期;
(6)兩個聯合發文機關印章端正、居中下壓各自發文機關名稱,但共同下壓成文日期;
▲圖3典型錯情:兩個聯合發文機關印章端正、居中下壓各自發文機關名稱,但共同下壓成文日期
(7)發文機關名稱和成文日期按不蓋章格式編排,同時加蓋主辦機關印章。
▲圖4 典型錯情:發文機關名稱和成文日期按不蓋章格式編排,同時加蓋主辦機關印章
綜上所述,18個公文格式要素中,有七個公文格式要素與聯合行文密切相關,在聯合行文時需對這七個要素的編排予以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