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說案丨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信用卡息費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該規定于發布之日起實施。這一新的《規定》根據《民法典》有關格式合同條款效力、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訴訟時效等方面的規定,對銀行卡盜刷、息費違約金條款、訴訟時效中斷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根據新的《銀行卡規定》,最高法院明確,“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這實際上給予了法官較大的裁量空間。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該條規定實質為人民法院對發卡行訴求的息費違約金總額設定上限進行調整,該上限應依法確定。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質上是金融機構向持卡人出借款項,故該上限不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進行確定”。
過高息費應調整
最高法表示,作為一種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在我國得到廣泛使用。隨著移動互聯網向數字時代快速演進,銀行卡網絡支付日益增多。金融產品和金融科技的新發展在給人民生產生活帶來便利和改善的同時,也伴生著相關法律風險。
近年來,在申領、使用銀行卡過程中,因銀行卡盜刷、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收取等行為引發的銀行卡糾紛持續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現增長趨勢,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重要問題。
因此,《銀行卡規定》第二條對發卡行收取息費違約金問題進行了規定。首先明確了,持卡人與銀行訂立的合同,銀行應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二庭有關負責人表示,銀行卡合同為格式合同,息費違約金條款為格式條款。在銀行卡實務中,存在發卡行工作人員在向持卡人推介銀行卡時,只強調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還款額的優惠而避談信用卡逾期還款將收取逾期利息、復利、違約金等問題,或者只強調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優惠,但卻不告知分期付款將按期收取費用、逾期收取違約金等問題,這導致持卡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費違約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遠高于普通金融貸款的情況下簽訂信用卡合同,領用信用卡。
還有一些金融機構為獲得銀行卡市場份額,盲目增加發卡數量,不審查持卡人的償還能力,導致一些不具有償還能力的主體成為持卡人。信用卡透支消費所具有的融資性在給持卡人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伴隨著非理性消費者超出自身償還能力透支的風險。高額息費違約金雖然可以補償發卡行因信用卡透支產生的高風險,但其加重了持卡人的債務負擔。高額息費違約金條款導致信用卡債權的不良數額增多,民事糾紛大量出現,甚至產生惡意透支犯罪問題,在給持卡人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的同時,也易引發金融糾紛和社會問題。因此,依法對過高息費違約金條款進行調整,對于引導發卡行依據公平原則擬定息費違約金條款、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持卡人認為發卡銀行主張張的利息、違約金等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民二庭前述負責人表示,該款規定主要從調整原則和調整應考慮的因素兩個方面對息費違約金條款進行規制。“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是考量持卡人違約程度的因素。“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當事人過錯程度”是考量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因素,避免無限加重消費者的違約成本。該條規定實質為人民法院對發卡行訴求的息費違約金總額設定上限進行調整,該上限應依法確定。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質上是金融機構向持卡人出借款項,故該上限不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進行確定。
2021年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規定:“所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在網站、移動端應用程序,宣傳海報等渠道進行營銷時,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簽訂貸款合同時載明。……貸款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并折算為年化利率。其中,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該公告頒布的目的是維護貸款市場競爭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卡規定》與上述規定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
盜刷的兩種情形及責任
銀行卡盜刷交易分為偽卡盜刷交易和銀行卡網絡盜刷交易兩種,《銀行卡規定》第十五條對兩種盜刷類型進行了界定。偽卡盜刷交易和網絡盜刷交易的主要區別是,他人是否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交易。偽卡盜刷交易著重強調他人偽造銀行卡卡片刷卡進行交易;網絡盜刷交易的特點是盜刷者不使用偽造銀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銀行卡盜刷交易認定的著眼點是“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該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權交易,該規定將持卡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的銀行卡交易排除在。
在舉證責任上,《銀行卡規定》第四條根據“誰主張誰舉證”以及“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法還強調,由于在銀行卡交易中,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數據、錄像都掌握在發卡行等主體手中,持卡人難以獲得和掌握,無法對上述證據進行舉證,故依據證據法上“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占有上述證據的主體即發卡行或者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應承擔舉證責任。
關于銀行卡盜刷責任,《銀行卡規定》基于銀行卡交易類型多樣、主體不同等特點,根據糾紛產生主體和法律關系的不同,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分別對不同主體之間的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并在第十三條規定了不得重復受償原則。
這一規定首先規定了發卡行的“無過錯責任”。即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可以要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信用卡持卡人則可以要求銀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理由是作為銀行卡產品與服務的推行者,發卡行在提供銀行卡產品獲得收益的同時應當以更加安全的技術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此外,發卡行具有相較于持卡人更為強大的風險預防、控制和承受能力。
另外,《銀行卡規定》中還對持卡人有過錯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比如,持卡人未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收單行,如未盡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義務導致偽卡盜刷交易以及特約商戶未盡審核義務導致偽卡盜刷交易,持卡人請求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持卡人對偽卡盜刷交易具有過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還規定了盜刷者的責任。銀行卡盜刷的最終責任人為盜刷者,因此,盡管持卡人可以基于其與發卡行、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特約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訴求上述主體承擔法律責任,但上述主體承擔責任后,均依法享有請求盜刷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