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時約定的撫養費過高,能否
【案情簡介】
劉先生和李女士在2003年經人介紹相戀結婚,婚后沒幾年兩人生下了一子一女,羨煞旁人。本以為一家四口就可以這樣幸福美滿地生活下去,可是隨著生活壓力的逐漸增大,加之養育子女的辛勞和瑣碎,劉濤和李紅開始經常發生分歧,甚至口角之爭。
最終,雙方都感覺這場婚姻讓自己身心俱疲,于是在2021年2月二人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同時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兩個孩子均由李女士撫養,劉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元,醫療費另行支付。
離婚后的4個月里,劉先生先后向李女士支付了2萬元的撫養費,但對于《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應支付的費用,劉先生稱他無力承擔。2021年6月末,李女士以兩個孩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先生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拖欠的撫養費2萬元。
【調查處理】
庭審中李女士認為,《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劉先生應該按照約定好的撫養費支付,而劉先生則堅稱,當初自己是為了盡快離婚,所以答應了李女士的條件,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并且把房屋等財產也都給了李女士,實際上他根本負擔不了如此高額的撫養費。為證明他的主張,劉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他的工資流水及就職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證實他每月全部收入為1萬元左右。
本案為常見的撫養費糾紛案件,案件事實及法律關系并不復雜。但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每月1萬元的撫養費,醫療費另行支付,相對約定過高。雖然《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約定的撫養費數額確實與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劉先生的收入不相符。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李女士同意將劉先生每月支付的撫養費降低為5000元,同時另行支付拖欠的部分撫養費協商金額為1萬元。
【法律分析】
關于撫養費的紛爭,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又是如何判定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典型意義】
很多當事人在離婚時為了盡快脫離婚姻或基于其他現實原因,未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導致約定的撫養費過高,在實際支付時又因無力承擔而產生糾紛,律師建議應認真、謹慎地面對離婚條件的承諾和履行,以免引發離婚后的新爭議。
◆◆ 供 稿:城陽區司法局
◆◆撰 稿: 山東誠功(城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李娜
◆◆ 編 輯: 葛夢杰黃冬梅
◆◆ 審 核:律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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