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出借人因證據不足敗訴,能否以不當
本期要點: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起訴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08年6月30日,謝某某通過銀行向第三方陳某轉賬10萬元。后謝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歸還借款。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供的借條經鑒定,借款人“徐某”的簽名非本人所書寫。原告遂撤回起訴。
二、2012年9月24日,謝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及陳某歸還借款10萬元。后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與徐某、陳某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法院遂判決駁回謝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2013年,謝某某又以陳某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返還匯款本息。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轉賬行為不屬于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無合法根據”的情形,原告應當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承擔證明責任。由于謝某某舉證不能,上虞法院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2014年,謝某某向當地中院提起上訴。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2016年,謝某某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浙江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
本案中謝某某主張陳某對訴爭1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則謝某某應對產生該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謝某某并未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予以舉證證明,且謝某某在前案及本案訴訟過程中均主張訴爭10萬元當初屬于借款,系徐某向其所借的款項,足以證明謝某某系出于訴訟策略甚至訴訟欺詐的考慮,謊稱無合法根據,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謝某某曾于2011年起訴案外人徐某要求歸還10萬元借款,在審理過程中,謝某某提供的借條中借款人的簽名經鑒定并非徐某本人書寫,謝某某遂申請撤回起訴。
2012年9月,謝某某再次以前案的中的10萬元借條起訴徐某及陳某,要求該兩人歸還10萬元借款,因謝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謝某某的訴訟請求。
現謝某某主張陳某對訴爭1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則謝某某應對產生該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現有證據雖能證明謝某某于2008年6月30日轉賬10萬元至陳某,但謝某某并未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予以舉證證明,且謝某某在前案及本案訴訟過程中均主張訴爭10萬元當初屬于借款,系徐某向其所借的款項。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謝某某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又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原審對其訴請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法理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
原告以不當得利起訴,則應當對符合不當得利法律構成之事實舉證,若主張事實成立,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被告舉證證明其占有錢款的合法性。因此建議當事人在向他人出借借款時,應當樹立法律意識,簽訂規范的書面協議,并保存好相關證據,以防將來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