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要物合同嗎
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后,貸款人僅于到期時請求借款人返還本息。
二、什么是要物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最早可追溯至羅馬法,并且從歷史沿革的角度看,實踐合同的范圍則在逐漸減少。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償協議是我國現行法上幾種典型的實踐合同。
從歷史沿革的角度看,實踐合同的范圍在逐漸減少。近現代民法均采合同自由原則,對于合同的類型不做強制規定,因此,絕大多數合同都是于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即告成立,屬諾成合同;法律對實踐合同通常采取類型封閉的態度,即實踐合同通常由法律特別規定。由此可見,在近現代民法上,實踐合同已屬特殊合同。
三、要物合同的基本特征
通常認為,實踐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于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對于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于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
第三,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為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并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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