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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額大小寫格式合同金額大小寫格式 合同金額書寫格式一、手寫數字標準要求:1、數字大小均勻,筆順清楚,流暢、自然。2、字跡工整,排列整齊有序有肯定的傾斜度(數字 60 度的傾斜)并以向左下方傾斜為好。3、書寫數字時,應使每位數字(7、9 除外)緊靠底線且不要滿格。4、書寫挨次是,應依據自左向右的挨次進展,不行逆方向書寫。5、除 4、5 以外的各單數字,均應一筆寫成,不能人為地增加數字的數劃。6、“0”字書寫時,緊貼底線,圓要閉合,不宜過小,否則易改為“9” 字;幾個“0”連寫時不要連筆寫。7、“1”書寫時,要斜直,不能比其他數字短,且要符合斜度要求,否則易改成“4”、“6”、“7”、“9”等8、“2”書寫時,不能寫“Z”,落筆應緊貼底線,收筆時筆鋒上繞,否則易被改成“3”字。9、“3”書寫時,拐彎處光滑流暢,起筆處至拐彎處距離稍長,不宜過短,否則易被改成“5” “8”。10、“4”字書寫時,“∠”角要死折,即豎要斜寫,橫要平直且長,折角不能加圓滑,否則易被改成“6”字。11、“5”字書寫時,橫、鉤必需明顯,不行拖泥帶水,否則易被改成或混淆成“8”字。12、“6”字書寫時,起筆處在上半格的 1/4 處,下圓要明顯,否則易被改成 “8”字。
13、“7”字書寫時,橫書寫要平直(即稍長),落筆可下伸到底線外,豎稍斜,拐彎處不能圓滑,否則易與“1”、 “9”相淆。14、“8”起筆于右上角,完畢于右上角,寫“8”時,上邊要稍小,下邊稍大,可以斜“S”起筆也可直筆起筆,終筆與起筆交接處應成菱角,并肯定要封口;以防止將“3”改為“8”。15、“9”字書寫時,上部的小圓要閉合,不留間隙,且一豎稍長,出下底線,否則易與“4”字混淆二、大寫數字金額:數字前加幣種(金額與數字之間不能留有空白)。數字大寫寫法: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三、數字金額:最高金額的前一位空白格應填寫“¥”,數字填寫要求完整清楚,不得連寫。金額前加寫幣種符號中間不能留有空白,貨幣金額無角分,可以省寫;貨幣金額有角分,角分位必需占位書寫。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例如:¥1,,應寫成人民幣壹仟伍佰零玖元伍角整。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例如¥8,,應寫成人民幣捌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延長閱讀——簽合同的留意事項(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宅。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需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假設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擔當,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宅都規定準確、清楚。(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 立。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行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隱秘等。.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表達其成果的勞動與效勞。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承受托付進展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表達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
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技術開發合同中的托付開發合同的爭論開發人完成的爭論開發工作等。合同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商定得細致、準確、清楚,防止過失。特別是對于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留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開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很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阻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于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于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 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于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于工作成果, 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承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依據不同狀況,要求不同的準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于無形財產、效勞、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凹凸的問題,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對于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質量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表達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很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盡可能地規定細致、準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需依據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盡可能商定其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商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五)價款或者酬勞。價款或者酬勞,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供給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酬勞一般是指對供給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假設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依據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酬勞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較簡單,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酬勞,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肯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 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計,也可以以年計。期限可以是格外準確的,也可以是不格外確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 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承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 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在建設工程所在地履行。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擔當以及全部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后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