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借款,到期不還可以直接拿車子抵債嗎?
車輛抵押借款,到期不還可以直接拿車子抵債嗎?
現實生活中,借貸雙方經常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將其車子抵押給出借方借款,若到期不還錢,出借人可以直接拿該輛車子抵債”。試問,這種約定受法律保護嗎?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以上當事人的約定在法律概念上叫做流質契約。所謂流質契約是指,當事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或者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如果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契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上述約定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約定無效。
作為抵押權人不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權,該如何實現該抵押權呢?
根據《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結——實現抵押權的兩種方式:
1、雙方協議將該抵押物通過折價、拍賣、變賣的方式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協商不成,起訴由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