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是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
個人之間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因為借款人負有給付借款本金的義務,但是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因此該義務在交付借款本金已經履行完畢,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后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權利而無義務,而借款人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負有返還本金的義務,有償借款合同還需要返還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債務人一方負有義務,是單務合同。當然也有人認為,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可以區(qū)分為有償借款合同和無償借款合同。有償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款人要付利息,是雙務合同。出借人不負擔交付借款的義務,但是要負擔不干涉義務,借款人負擔返還本金利息的義務。無償借款合同:出借人同樣承擔不干涉義務,借款人承擔返還本金的義務。雙方均各自負有義務但不是對待給付關系,因此應當為不完全雙務合同。
如果是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必定為雙務合同,借用人有歸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金融機構有提供借款的義務(因為是諾成合同)。兩者互為對待給付。
相關知識:區(qū)分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意義
(1)是否適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系為前提,因而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這一規(guī)則。
(2)風險負擔不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由于可以免責的事由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發(fā)生風險負擔問題,其具體標準因合同類型的不同而異,有交付主義、合理分擔主義、債務人主義等規(guī)則;而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義務,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會發(fā)生雙務合同中的復雜問題。
(3)因一方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時,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返還受領給付。單務合同不發(fā)生上述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