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應當如何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為了體現合同公平的原則,防止貸款人利用優勢地位確定不平等的合同內容,法律明確規定,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則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此外,法律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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