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正一律師
一、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納稅義務人、稅率
(一)征稅范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二)納稅義務人:立合同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三)稅率: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二、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
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的借款金額。下面區分不同形式的借款合同來說明。
(一)無借款合同,有借據:
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借據所載借款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二)有借款合同:
1、普通借款合同
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按照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2、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
按照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為計稅依據。
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3、抵押貸款合同
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
4、銀團貸款合同
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分別在所執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銀團貸款合同是借款方(一般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與銀團“多頭”簽訂的借款合同,貸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
5、基本建設貸款合同
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三、借款合同印花稅的減免優惠
(一)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上述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二)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是指我國的各專業銀行按照國家金融政策發放的無息貸款及由各專業銀行發放并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貼息的貸款項目所簽訂的貸款合同。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提供資金,具有援助性質的優惠貸款項目所簽訂的政府間的協議。
政策依據:
1、《印花稅法》
2、《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7、《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銀行為“三貸”業務申請免征印花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地函發〔199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