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函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合同的類型有很多種,如果當事人的自愿且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話,一般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大家有時候寫的不是合同,而是承諾書,那么承諾函的有效條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承諾函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承諾函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函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函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承諾失效有哪些情況
1、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就失去效力:
(1)承諾被撤回;
(2)遲到的承諾;
(3)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變更,遭到要約人反對的,該承諾失去效力。
承諾的延遲指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遲延的承諾不發生承諾效力。
2、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
(1)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
(2)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于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
三、合同承諾有哪些方式
(一)明示的方法。
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定:“在相對人以非對話方式向其為意思表示時,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二)默示的方法。
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61條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需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于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者,準用之。”
(三)以行為承諾。
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比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在工地上開始工作等。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借款寄來。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承諾函的有效條件是什么”全部內容。承諾函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