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是否
在就業實踐中,一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本應相互持有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沒有將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導致沒有勞動合同。這為工人今后維護自己的權利創造了困難和障礙。
那么我們不禁要問,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交付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嗎?問題的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這是一種非法行為。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對此問題的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沒有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將屬于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保管。如果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則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然后勞動監察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勞動者。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當賠償損失。
例如,如果勞動者在工傷后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和其他材料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被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其損失。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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