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中公司只簽協議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雙重關系。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是雙方約定的法律文書,具有約束力和法律效力。而協議則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商結果,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只簽署協議而不簽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呢?我們需要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違約責任等內容。因此,用人單位只簽署協議而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其次,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協議,雙方應當平等自愿地訂立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只簽署協議而不簽勞動合同,違反了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也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告知勞動者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勞動條件,并應當將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勞動條件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只簽署協議而不簽勞動合同,違反了告知勞動者的規定,也是違法的。
總之,用人單位只簽署協議而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因為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法律文書,具有約束力和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只簽署協議而不簽勞動合同,違反了雙方平等自愿、告知勞動者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不良影響和法律風險。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勞動者平等自愿地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